袁某是彭水县城从事广告制作的个体经营户。2007年2月14日,临近过年,袁老板召集几名员工召开年终总结会,晚上在当地一酒店集体会餐。法庭调查再现了当时的情景。酒宴上,他们让服务员送来啤酒和枸杞白酒,袁老板首先向全体员工敬酒。员工田某喝枸杞白酒,出于年少气盛,加上心情高兴,多次举杯向同事敬酒。
田某喝下大约一斤枸杞白酒后,醉倒在地。当晚22时许,田某被接回家中仍然不省人事,次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事后,田某的父亲找到袁老板,要求赔偿。袁老板认为自己和其他员工已经尽到了规劝和救助义务,拒绝赔偿。田某父亲将袁老板诉至法院。今年1月21日,彭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袁老板作为聚会组织者以及同席者,在聚会饮酒中,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,虽然袁在席间有劝阻行为,但没有达到阻止过量饮酒的效果,最终导致田某醉酒死亡,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